(2015)绍嵊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欧凤淼与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凤淼,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欧凤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成伟钦。被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信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凤淼与被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凤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凤淼负担。审判员 单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