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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禾公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李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禾公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扬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宁波市禾公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秦玮。委托代理人:陈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扬。委托代理人:李仁伟,无固定职业。原告宁波市禾公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邝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仁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禾公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因开办餐厅需要,委托原告以知名电影《加勒比海盗》为主题进行室内装修设计,双方签订了《装饰设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亚细亚广场六楼的加勒比餐厅的室内装修提供设计,设计费总计9万元。支付方式为:被告须在协议签订时向原告支付80%的设计费,设计施工图完工后再向原告支付20%。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被告的餐厅亦已装修完毕并于2015年6月1日正式营业,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万元(2015年1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万元、2015年6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万元,其余3万元为现金支付)设计费,剩余2万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价款2万元及迟延支付利息213.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应当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被告李扬答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签订合同由原告为被告餐厅进行装修设计及涉案餐厅已于2015年6月1日正式营业属实。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设计费7万元,但因原告交付的设计图没有施工细节,导致施工中存在大量的问题,故被告现仅同意支付1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禾公社装饰设计协议》1份、银行对帐单2份,用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室内装修设计,协议约定设计费总额为9万元人民币,被告总共支付给原告7万元(其中有3万元为通过现金支付),尚欠2万元价款未付的事实;2、加勒比主题餐厅室内装修效果图打印件5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将设计效果图交付给被告的事实;3、照片打印件6份,用以证明被告餐厅的现状,该餐厅的店内装修情况同原告设计图一致,系原告为被告设计的事实;4、律师函(复印件)及快递面单、投递情况(打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委托代理律师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律师函,被告于7月29日收悉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其并未收到该份律师函。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快递签收情况显示为“他人收”,现被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禾公社装饰设计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为被告的餐厅装修进行设计,并将设计图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支付设计费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应在设计施工图完工后向原告支付剩余20%的设计费。虽然双方无法确定设计施工图完成的时间,但是被告餐厅已于2015年6月1日交付使用,可以推知原告在2015年6月1日前已将施工图完成交付被告,被告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价款。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万元设计费,尚余2万元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万元设计费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禾公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李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