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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前科与冯建花、张艳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前科,冯建花,张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梁前科。被执行人冯建花。被执行人张艳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梁前科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冯建花银行存款400000元。2、冻结被执行人张艳霞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矿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