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前科与冯建花、张艳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前科,冯建花,张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梁前科。被执行人冯建花。被执行人张艳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梁前科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冯建花银行存款400000元。2、冻结被执行人张艳霞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矿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