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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刑终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黄忠敏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终字第0022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忠敏,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业,住×××××。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1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8月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忠敏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5)颍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忠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忠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忠敏在朱××家中卖给张××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获得毒资500元;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黄忠敏卖给朱××1克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500元;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黄忠敏卖给吸毒人员马××0.5克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200元;2014年7月1日左右的一天,黄忠敏卖给朱××0.3克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300元。另查明,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黄忠敏在其位于颍上县×××××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马××、朱××、朱××、万××等人吸食毒品。被告人黄忠敏到案后,交待了与王××从彭××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的事实。颍上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5日将彭××抓获,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卖给吸毒人员王××三次甲基苯丙胺共3克的犯罪事实,颍上县公安局已对彭××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并对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判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并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忠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忠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上诉人黄忠敏提出:其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未从中牟利,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忠敏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黄忠敏未提出影响本案定罪量刑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黄忠敏于2014年4月至7月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有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黄忠敏上诉称其未从中牟利,但其在侦查阶段明确供述,其替别人买甲基苯丙胺,就可以跟着吸食,且证人朱××、谢××亦证实了此节事实,黄忠敏的行为属于变相加价,依法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因此,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忠敏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黄终敏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黄忠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忠敏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黄忠敏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廷华代理 审 判员 郭连冬代理 审 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余 林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