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陶学鹏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鹏,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84号原告陶学鹏,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步行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曾梅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学鹏与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学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学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学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学鹏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