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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立行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三亮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立行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三亮。再审申请人孙三亮因与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受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三亮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确认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扣押决定违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再审申请人诉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善交扣字(2013)第0372号交通行政扣押车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同日签收该决定书,且该决定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但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孙三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三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焱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