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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玉莲与陆志琴、张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李玉莲,女,汉族,1958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陆志琴,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被告张成华,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莲诉被告陆志琴、张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玉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静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