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行审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永净、杨安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卢永净,杨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池万松。被执行人卢永净。被执行人杨安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0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卢永净、杨安和缴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3月2日作出的瑞人口���生征字(2015)第00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