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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高庆财、高智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55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高庆财,男,个体。被执行人高智君,男,系被执行人高庆财之子。本院在执行刘海波与高庆财、高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183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马小红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庆财、高智君偿还借款人民币95万元及从2013年12月3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6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57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智君自愿以自己的工资偿还申请人刘海波借款本金95万元及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6650元,执行费15700元,由被执行人高智君负担。三、被执行人高庆财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