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任树稳、张彦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任树稳,张彦丽,赞皇县康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19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负责人:徐明勋,分行行长。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负责人:徐明勋,分行行长。被告:任树稳。被告:张彦丽。被告:赞皇县康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赞皇县阳泽乡任家洞村。法定代表人:任树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任树稳、张彦丽、赞皇县康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任树稳、张彦丽、赞皇县康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69万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自愿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胜利北街富天大厦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二、冻结被告任树稳、张彦丽、赞皇县康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6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