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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荣芸与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芸,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陈荣芸,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回族,原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法定代表人徐竹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芸与被告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荣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荣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实收5元),由原告陈荣芸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丽丽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