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荣芸与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芸,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陈荣芸,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回族,原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法定代表人徐竹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芸与被告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荣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荣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实收5元),由原告陈荣芸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丽丽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