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姜某等与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官明,姚永贵,姜某,郭某甲,郭某乙,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郭官明,男,194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姚永贵,女,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姜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郭某甲,男,200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郭某乙,女,201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上列五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1号(金融城2号T2号塔楼)31层,组织机构代码77179822-5。代表人熊孝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官明、姚永贵、姜某、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官明、姚永贵、姜某、郭某甲、郭某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官明、姚永贵、姜某、郭某甲、郭某乙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官明、姚永贵、姜某、郭某甲、郭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官明、姚永贵、姜某、郭某甲、郭某乙负担。审判员 牟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宇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