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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力文与被执行人王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每月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收入1500元,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6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