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力文与被执行人王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每月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收入1500元,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6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