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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蒋林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蒋林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6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蔡知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威,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俊平,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631925。被告蒋林洋,男,1981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诉蒋林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9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5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