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奕强与深圳市沙宝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奕强,深圳市沙宝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郭奕强,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宝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兴路西侧万骏经贸大厦416-419室。法定代表人郭水培。申请执行人郭奕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宝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宝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奕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697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3.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宝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国土、工商、车管、银行、证券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