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段志辉与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段志辉,女,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肖红,女,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辉诉被告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志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志辉提出申请要求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段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段志辉负担。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思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