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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段志辉与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段志辉,女,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肖红,女,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辉诉被告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志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志辉提出申请要求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段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段志辉负担。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思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