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19号之一原告:张明亮。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王士元,店长。委托代理人:高青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亮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文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