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汪红兵与汪国庆、谢治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红兵,汪国庆,谢治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汪红兵,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北和尚甸(东)5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汪国庆,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谢治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国庆银行存款23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