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付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开远市。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远市。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到原告付某某确认的居住地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田心村委会小石桥村147号查找,其早已搬离,手机无法联通,本院在其居住地张贴了领取传票及开庭时间通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本案原告起诉状虽载明了居住地及联系方式,但按其载明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到其本人。本院又在其居住地张贴了领取传票及开庭时间通知,但至2015年9月14日2点30分开庭时,仍未见原告付某某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梁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