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梁某。被告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飞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