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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梁某。被告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飞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