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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庆莲与吴秀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陈庆莲,女,住仙游县。被告吴秀玉,女,住仙游县枫亭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莲诉被告吴秀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庆莲负担。代理审判员王国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