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兵,于佳佳,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昆龙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兵,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兵,城镇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佳佳,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夏克健,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兵、于佳佳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兵、于佳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兵、于佳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