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变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职工技协贸易中心、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广州城市合作银行森保支行其他执行2015执变3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森保支行,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职工技协贸易中心,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变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森保支行(原广州城市合作银行森保支行),地址在广州市。负责人:蔡俊明。被执行人: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职工技协贸易中心,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环市。法定代表人:黄水金,经理。被执行人: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建新,第三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子励。委托代理人:严银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森保支行与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职工技协贸易中心、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1998)天法经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森保支行的申请立案执行【案号:(1999)天法执字第99号】。2014年11月4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确认书》、《广州银行剥离2001年前历史债权包》,约定: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将170亿元剥离资产(含本案借款标的)移交给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剥离资产新的所有权人,享有上述资产的全部权利及附属权益。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4年7月30日出具了(2014)粤广南方第073342号《公证书》。2014年11月22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南方日报》办理了资产转让暨催收公告。本院认为:原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森保支行与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职工技协贸易中心、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享有的债权及附属权益已依法转让给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转让催收公告手续,已将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告知债务人,依法其民事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1998)天法执字第9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阳浩贤审判员 黄 昌 森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