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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塞支行与汤梦、吴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塞支行,汤梦,吴军,耿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483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塞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251号。负责人赵庆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雷、王凯,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汤梦。被告吴军。被告耿英。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塞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要塞支行)与被告汤梦、吴军、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要塞支行诉称,被告汤梦至2015年4月25日止结欠其************号暨阳卡项下本金5986247.5元、利息183423.37元、滞纳金14275.59元,合计6183946.46元。被告吴军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长泾镇恒生时代广场***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fcj********)为上述汤梦的借款在债权数额680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耿英为上述汤梦的借款在68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现请求判令:1、被告汤梦立即支付前述欠款6183946.46元以及欠款本金5986247.5元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2、农商行要塞支行有权对抵押物优先受偿;3、被告耿英对汤梦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68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汤梦、吴军、耿英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要塞支行诉称事实有抵贷通惠农暨阳卡使用合约、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清单、他项权证、抵贷通惠农暨阳卡保证担保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汤梦、吴军、耿英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汤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塞支行支付欠款6183946.46元以及欠款本金5986247.5元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二、对汤梦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塞支行有权就吴军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长泾镇恒生时代广场3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fcj********)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6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耿英对汤梦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6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078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塞支行已预交),由汤梦、吴军、耿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塞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