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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小英与边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英,边友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064号原告:周小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林红。被告:边友堂。原告周小英与被告边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敏丽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林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友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小英诉称,被告因需要分别于2012年11月29日和2013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3万元,合计人民币13万元,约定月息2分。嗣后,被告已归还本金7万元,余下6万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至付清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至2015年6月6日止的利息为312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请为:其中本金3万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另外本金3万元从2013年9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9日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为一年的事实;2、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20日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定于2013年9月21日归还,推迟一天加倍归还的事实;3、交易凭条三份(其中2012年11月30日5万元,2012年12月1日3万元,2013年9月20日3万元),用以证明被告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11万元,另2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事实。被告边友堂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边友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件,能够证实其主张,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在2012年11月3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5万元、2012年12月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3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2万元。后被告归还了其中5万元和2万元的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余下3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未付。2013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3年9月21日归还,如不归还,推迟一天加倍。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亦未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英与被告边友堂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除2013年9月20日的借款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其余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加倍归还借款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支付违约金,本院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边友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边友堂应归还原告周小英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2、被告边友堂应归还原告周小英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3、驳回原告周小英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依法减半收取1040元,由被告边友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