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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顺民与吴现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民,吴现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刘顺民,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吴现金,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刘顺民与被执行人吴现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到庭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元,并对本案余下债务作出分期还款计划。因被执行人的分期还款期限较长,致本案一时难以全部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初字第118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