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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承俊与湖北益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俊,湖北益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刘承俊。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加林。刘承俊与湖北益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第010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湖北益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刘承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000元、支付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17日期间工资7500元、支付医疗期工资23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因湖北益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刘承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益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刘承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000元、支付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17日期间工资7500元、支付医疗期工资23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42元,以上合计433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35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