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之夜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第004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赵小平(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之夜娱乐会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3号。经营者安军波。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之夜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涉案作品《想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4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之夜娱乐会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之夜娱乐会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吴丰敏代理审判员 郑广芳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