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诉邱昱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邱昱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193号原告: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法定代表人:丛二丁,主任。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号。委托代理人:段大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昱博,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诉被告邱昱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承担。审 判 长 李长清代理审判员 仲菲燕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