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耒巡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耒阳市某某五金大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耒阳市某某五金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耒巡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唐某某,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西湖亭140家属房。被告耒阳市某某五金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耒阳市德泰隆大道。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资运冬,湖南省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省教正律师争务所律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耒阳市某某五金大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慧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简莉娅、蒋定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8月6日、201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晓冬担任记录。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耒阳市某某五金大市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资运冬、刘延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某某五金大市场内c5-10、c5-23号门面;期限为24个月,自2005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0日止;年租金为23085.96元,其中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0免交租金;被告(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物业,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标准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双倍返还定金,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交了定金8100元,2005年12月31日原告找被告交付门面,被告仍不能交付租赁门面,2006年2月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表示同意,并答复原告定金迟点退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退还定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得到处理。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要求被告双倍退还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其主张:1、某某五金大市场门面物业租赁合同,欲证实双方签订了门面物业租赁合同,双方对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有明确的约定。被告质证无异议。2、交付定金收据,欲证实原告向被告交了8100元定金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耒阳某某五金大市场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某某五金大市场内c5—10、c5-23号门面;期限为24个月,自2005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0日止;年租金为23085.96元,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原告需交定金8100元,物业交付使用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原告如未按时交纳租金,逾期超过30天,应按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不按合同交纳租金,被告有权中止合同,原告交的定金不予返还。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其主张:某某五金大市场门面物业租赁合同,欲证实双方签订了门面物业租赁合同,双方对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有明确的约定。原告质证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证据1、2,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证据,原告质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告唐某某与耒阳市三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喜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三喜公司承租某某五金大市场内c5-10、C5-23号门面,被告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物业;2、租赁期限为24个月,于2005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0日止,其中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0日为优惠期,免交租金;3、合同签订时,原告应交定金8100元,物业交付使用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且无续约的,承租方按要求交回物业及相关设施,出租方验收合格后,结清所有账款,将该履约保证金退还承租方。年租金为23085.96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4.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物业,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月租金标准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双倍返还定金。承租方未按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每逾期一天,承担当前应缴纳总金额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应按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由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款项不予退还,并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还约定,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租方、承租方可协调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不向对方索赔。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还向被告交付了定金8100元,但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全年租金23085.96元。被告三喜公司也未向原告交付门面。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三喜公司退还定金,被告三喜公司总是找各种理由,不予退还。另查明:2006年11月27日,被告三喜公司经耒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某某五金大市场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然在2005年10月15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8100元,但原告并没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时向被告一次性交纳全年租金23085.96元。被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物业交予原告使用。原、被告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物业交付使用后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果原告违约,由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款项不予退还。因被告并没有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将物业交付原告使用,其订约定金8100元并没有转为履约保证金,被告应将订约定金8100元返还给原告,故本院对被告不予退还原告交付的定金8100元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原告交纳订约定金8100元并没有转为履约保证金,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6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耒阳市某某五金大市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唐某某定金8100元;二、驳回原告唐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102.5元,被告耒阳市某某五金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慧勇审 判 员 简莉娅审 判 员 蒋定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曹晓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