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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兰与李某兵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兰,李某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李某兰,女,199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金江镇。委托代理人邝娟娟,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兵,男,198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金江镇,现住东莞市长安镇。原告李某兰与被告李某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邝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兰诉称:2009年1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同居,2009年生育女孩李某萱。由于被告吸食毒品,经常产生幻觉,无故殴打原告,但原告念及小孩一而再的迁让被告。2012年10月23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还是一如既往的吸食毒品,无所事事,不尽父亲与丈夫之职责,经常谩骂殴打原告。2014年清明节,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期间,未置办家产,无债权债务。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严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李某萱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李某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被告人口登记卡,拟证明被告身份信息;3、婚生小孩李某萱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婚生女孩的情况;4、婚姻登记资料,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结婚的事实;5、临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告因吸毒被处罚的事实;6、临武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拟证明被告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被告李某兵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某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李某兰的陈述及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李某兰提交的证据1-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及原告李某兰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1月1日原告李某兰与被告李某兵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原、被告同居。2009年10月10日生育女孩李某萱。2010年8月7日,被告李某兵因吸食毒品被临武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6日)。2012年10月23日,原告李某兰与被告李某兵在临武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双方自2014年清明节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6月18日,原告李某兰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兵离婚并要求小孩李某萱随原告李某兰生活。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李某兰与被告李某兵同居几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李某兰提出被告李某兵吸食毒品,但被告李某兵吸食毒品系发生在补办结婚登记前,且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原告李某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兵现仍有吸毒的恶习;另原告李某兰提出曾遭到被告李某兵的殴打,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现原告李某兰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属于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理性对待和处理,多为家庭和小孩考虑,加强理解和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李某兰要求与被告李某兵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兰与被告李某兵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邝玉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