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学伟、任红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学伟,任红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东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郭震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学伟,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任红乾,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杨楼乡。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学伟、任红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学伟、任红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2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李学伟、任红乾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