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X申请执行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刘X,男,35岁。被执行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关于刘X申请执行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刘X申请本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