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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牛某甲、冯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盐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甲,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宁夏盐池县。2015年1月28日因赌博被盐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池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甲,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宁夏盐池县。2011年3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月28日因赌博被盐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池县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甲、冯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和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甲、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牛某甲打电话叫被告人冯某甲和牛某丁、郭某某到其在盐池县花马池镇羊肉市场南门广惠西街经营的麻将馆内与官某甲一同参与打麻将赌博。期间其麻将馆内连续来了牛某乙、杨某某、孟某某、牛某丙、冯某乙、马某某等人,张某某、官某甲、郭某某、牛某丁在该麻将馆一楼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资达67000元,牛某乙、杨某某、孟某某、牛某丙在该麻将馆二楼以玩纸牌的方式赌博。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和牛某戊、牛某乙、杨某某、孟某某、牛某丙、冯某乙、马某某、官某乙等人在该麻将馆二楼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赌资达74890元。在摇单双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以赌博公司的名义参与赌博,且让冯某丙(另案处理)为其保管赌资,被告人冯某甲给参赌人员马某某提供赌资60000元,并从中收取利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甲、冯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牛某甲、冯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牛某甲打电话叫被告人冯某甲和牛某丁、郭某某到其在盐池县花马池镇羊肉市场南门广惠西街经营的麻将馆内与官某甲一同参与打麻将赌博,之后张某某接替冯某甲继续参与赌博,赌资达67000元。期间牛某乙、杨某某、孟某某、牛某丙在该麻将馆二楼以玩纸牌的方式赌博。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以赌博公司的名义和牛某戊、牛某乙、杨某某、孟某某、牛某丙、冯某乙、马某某、官某乙等人在该麻将馆二楼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赌资达74890元。在摇单双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让冯某丙(另案处理)为其保管赌资并给参赌人员马某某提供赌资60000元,并从中收取利息。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28日00时05分许,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查处的盐池县花马池镇羊肉市场南门广惠西街牛某甲麻将馆内赌博案件,因犯罪嫌疑人牛某甲、冯某甲涉嫌赌博罪,该案于2015年2月5日移交盐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并于2月7日立案侦查。经审讯,牛某甲、冯某甲对组织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告破。2.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实2015年01月28日00时15分盐池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花马池镇广惠西街麻将馆赌博现场进行检查,并将参赌人员上交的赌资112990元、无主赌资28900元及涉案赌具陶瓷小碗一个、白瓷蓝边碗一个、纸牌一副、麻将机一台、麻将两副、骰子两个依法予以扣押。3.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代收罚款收据,证实盐池县公安局将现场缴获赌资141890元依法收缴,将涉案赌具依法销毁。4.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回执,证实盐池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28日对盐池县花马池镇羊肉市场南门广惠西街麻将馆内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牛某甲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对冯某甲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5.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7日其打电话叫冯某甲、郭某某、牛某丁到其在盐池县花马池镇羊肉市场南门广惠西街经营的麻将馆内打麻将,赌注是放胡500元,过路财100元、200元、300元不等,其提供麻将机和麻将并抽300元头子。期间,又来了牛某乙、孟某某、牛某丙、杨某某到其麻将馆二楼玩纸牌,赌注十糊输赢50元,十一糊输赢100元,依此类推,其提供纸牌并抽取200元头子。当晚22时许,冯某甲、牛某乙、孟某某、牛某丙、杨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官某乙、冯某乙等十几人在其麻将馆二楼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其提供骰子和碗。后其又给牛某戊发信息让来参与赌博。案发当天其抽头盈利的钱因被公安机关查获均没收到。6.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7日牛某甲打电话让其到牛某甲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其与牛某丁、郭某某、官某甲以“打划水”放胡500元的形式赌博。当日22时许,其让张某某接替其位子打麻将,其到麻将馆二楼看见孟某某、牛某乙等人准备摇单双赌博,其以开设赌博公司名义参与赌博,并让冯某丙管钱、记账。期间,其分三次向参与赌博的马某某“放板”6万元,从中抽取1700元利息。摇单双之前,其承诺以赌博公司名义给牛某甲3000元场地费,后因被公安机关查获,钱没来得及给。其当场被扣押600元赌资。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晚,其听冯某乙说在羊肉市场南门广惠西街麻将馆有摇单双的场子。其到麻将馆后看见一楼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二楼有十几个人摇单双赌博。其以个人押注的方式参与摇单双赌博,后因输钱就向开赌博公司的冯某甲借了6万元钱,冯某甲当场抽了1700元利息。其被扣押3500元赌资。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16时许,其到牛某甲的麻将馆与孟某某、牛某丙、牛某乙在麻将馆二楼玩纸牌赢钱。22时许,其与冯某乙、孟某某、牛某丙、牛某乙等十几人摇单双赌博,赌注为最低押注100元,最高不限,每把每人基本押注三四百元。其当天被扣押6940元赌资。9.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22时许,牛某戊给其打电话让其到牛某甲麻将馆参与摇单双赌博。其看见一楼有四人打麻将赌博,二楼有十几人摇单双赌博,赌注为最低押注100元,上不封顶。10.证人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22时许,其与张某某到牛某甲的麻将馆,其看见一楼冯某甲和三个男人打麻将赌博,之后张某某接替冯某甲打麻将。其到二楼看见有十几个人摇单双赌博并参与其中,赌注为最低押注100元,上不封顶。其看见冯某甲给牛某甲3000元场地费并给马某某借了6万元,利息不知道怎么算。其当天被扣押970元赌资。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15时许,其打电话给牛某甲,听牛某甲说他的麻将馆晚上有摇单双的场子。当日22时许,其到牛某甲的麻将馆看见一楼有四个人打麻将赌博,其到二楼看见有十几个人摇单双赌博且参与其中,赌注为最低押注100元,上不封顶,基本每人最低押注四、五百元。其当天被扣押14600元。1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18时许,其到牛某甲麻将馆二楼与牛某乙、杨某某、牛某丙玩纸牌赢钱。当日22时许,其听见牛某甲喊得说摇单双并提供碗和骰子。其与冯某乙、马某某、李某乙等几人便开始摇单双赌博。期间,冯某甲开设赌博公司并给马某某放板。其听冯某甲说赢钱后赌博公司给牛某甲3000元场地费,具体给没给不知道。其当天被扣押了480元。13.证人牛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20时许,其到牛某甲麻将馆与孟某某、杨某某、牛某乙一起玩纸牌赢钱。当日22时许,其听人说要摇单双赢钱,便参与其中。期间,冯某甲开设赌博公司参与摇单双赌博。其当天被扣押了100元。14.证人牛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19时许,其到牛某甲麻将馆二楼与孟某某、杨某某、牛某丙玩纸牌赢钱。当日22时许,其看见冯某甲、马某某等人来说要摇单双赢钱,便参与其中。期间,其看见冯某甲给马某某借钱,是否放板其不知道,还听冯某甲说由赌博公司给牛某甲3000元场地费。其当天被扣押了7600元。1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20时许,其到牛某甲的麻将馆一楼看见冯某甲、官某甲、牛某丁、郭某某打麻将赌博,二楼有牛某乙、孟某某等四人玩纸牌。其记不清过了多久,其看见牛某甲手里拿着摇单双的碗和骰子说让他们摇单双,之后就下楼了。其与冯某乙、冯某甲等十几人开始摇单双赌博。期间,冯某甲开设赌博公司并给马某某放板。其当天被扣押了800元。16.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21时许,其到牛某甲麻将馆看见一楼有人打麻将,其听牛某甲说组织摇单双的场子,之后就有十几个人在麻将馆二楼摇单双赌博。期间,冯某甲开设赌博公司并给马某某放板。赌博开始时说好由赌博公司给牛某甲3000元场地费,玩了几宝后,冯某甲就将3000元场地费给牛某甲了。其当天被扣押了5100元。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18时许,牛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到牛某甲麻将馆打麻将。当日22时许,其到麻将馆看见牛某丁、官某甲、冯某甲、郭某某打麻将赌博,赌注为放胡一把500元,之后其接替冯某甲继续参与赌博。其当天被扣押25000元。1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18时许,牛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到牛某甲麻将馆打麻将。其到麻将馆后便和牛某丁、冯某甲、官某甲以“打划水”放胡500元的形式赌博,两三个小时后张某某接替冯某甲继续参与赌博。其当天被扣押了32000元。19.证人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18时许,其到牛某甲麻将馆与牛某丁、冯某甲、郭某某以“打划水”放胡500元的形式赌博,两三个小时后张某某接替冯某甲继续参与赌博。20.证人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22时许,冯某甲让其从冯某甲家拿了5万元给冯某甲送到羊肉市场南门麻将馆。21.证人冯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22时许,冯某甲在参与摇单双赌博时,其给冯某甲管钱、记账,冯某甲承诺事后给其三四百元报酬。冯某甲总共给其10万元现金,四万元冯某甲摇单双时输了,剩下六万元放板给马某某,具体利息其不知道怎么算。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牛某甲、冯某甲的身份信息及二人犯罪时均已达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上述证据经当庭与被告人牛某甲、冯某甲质证,二被告人均不持有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印证,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141890元,被告人冯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赌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二、被告人冯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延 雯审 判 员  黄倩倩代理审判员  汪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东燕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第四条明知他人事实赌博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的共犯论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