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艾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艾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94号原告:珠海艾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垚。委托代理人:李全义,身份证号码:×××1211。系原告××经理。被告: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翠云。本院在审理以上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绍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