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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宋光健。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承担1150元。审判长  潘光辉审判员  芦雅君审判员  孟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中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