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宋光健。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承担1150元。审判长 潘光辉审判员 芦雅君审判员 孟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中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