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海申请执行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男,34岁。。被执行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冬,总经理。关于刘海申请执行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刘海申请本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