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晋宝驰汽配经销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83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允召,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晋宝驰汽配经销部,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武宿村口山西蓝海国际汽配城11大道38号“晋宝驰汽配商行”门市。经营者郑宝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晋宝驰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50元。审 判 长 景铜柱审 判 员 李翠萍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