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荣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荣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457号罪犯徐荣军,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2003)温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荣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6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荣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荣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4626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荣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荣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