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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赵辉与皮子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皮子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赵辉,住宾县。被执行人皮子礼,出生日期不详,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皮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审判员 赵成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