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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晓艳与马晶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艳,马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艳。被执行人:马晶���关于陈晓艳申请执行马晶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1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晓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333号执行一案指定由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