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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靳书山与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书山,宋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靳书山,男,1974年7月22日生,满族,个体,住九台市。被告宋长江,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书山诉被告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书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书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