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余伙兰与曲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余伙兰,女,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阮受慧,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一能,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咏,女,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耿捷,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县支公司,住所地不详。负责人不详。原告余伙兰诉被告曲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伙兰于2015年9月6日以伤情发生较大变化,需待诊断治疗后重新确定损失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伙兰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5元,由原告余伙兰负担。代理审判员李蓓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游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