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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陈丽娟,女,1980年1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80123292X,汉族,住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新世纪广场A区24号。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十里营街道。法定代表人田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宗利。关于原告陈丽娟与被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陈丽娟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