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陈丽娟,女,1980年1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80123292X,汉族,住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新世纪广场A区24号。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十里营街道。法定代表人田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宗利。关于原告陈丽娟与被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陈丽娟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