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银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XX强、万水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平,XX强,万水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银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贺华。被告:李平。被告:XX强。被告:万水保。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XX强、万水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贺华,被告李平、XX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水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5日,被告李平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由被告XX强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本金300000元、月利率及借期等。同日,被告万水保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平提供了借款3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李平偿付部分借款利息后,再未付分文,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李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125元(截止到2014年4月4日)及自2014年4月5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平辩称,贷款属实,但钱是厂里用了。我现在被关押,等出去后会归还。被告XX强辩称,担保属实,我认为是帮忙。我现在经济困难,无力还钱。被告李水保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被告李平因急需,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李平提供3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7.5‰,合同还对提款条件、担保、违约事件及处理等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XX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被告李平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被告万水保向原告出具《贷款全额赔偿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自愿对李平2013年10月24日借款3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负责全额赔偿,范围为全部借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平提供了借款3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李平偿付部分借款利息,截止到2014年4月4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125元及自2014年4月5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被告XX强、万水保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与被告李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与被告XX强签订的《保证合同》一份、《借款凭证》一份、被告万水保向原告出具的《贷款全额赔偿承诺书》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平、XX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李平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XX强签订的《保证合同》上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XX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故原告要求被告XX强对被告李平归还原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被告万水保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贷款全额赔偿承诺书》,承诺自愿对被告李平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故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万水保对被告李平归还原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7125元(截止到2014年4月4日)及自2014年4月5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XX强、万水保对被告李平归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强、万水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平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7元由被告李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闵珍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