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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素球与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球,周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281号原告:陈素球。委托代理人:郭晶。被告:周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球与被告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素球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