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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沈小惠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沈小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被执行人沈小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沈小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龙执字第12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沈小惠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金侨支行(账号:62284XXXXX)内的存款1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龙执字第129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沈小惠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金侨支行(账号:62284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沈小惠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金侨支行(账号:62284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邝道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