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有与宝清县朝阳曙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有,宝清县朝阳曙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宋有,男,汉族。被执行人宝清县朝阳曙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宋有与宝清县朝阳曙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宝清县朝阳曙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暂无现金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法执字第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