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知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与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威孚长安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威孚长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法定代表人CharlesC.Grindstaff,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严亚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欣惠路559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伟、缪海萍,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威孚长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惠畅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明伟、缪海萍,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被告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无锡威孚长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力达公司、长安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威孚长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负担。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