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4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俭与张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俭,张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879号原告张俭,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俭诉被告张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俭负担。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鹏飞 关注公众号“”